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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创新大赛,英文名称China Adolescents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ntest,缩写CASTIC),是一项面向全国中小学生和科技辅导员开展的综合性科技创新成果展示与交流活动。
第二条 创新大赛的宗旨是:激发广大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和想象力,培养其科学思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广泛开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后备人才。
第三条 创新大赛分为国家级竞赛和地方竞赛。地方竞赛包括省级创新大赛及省级以下的竞赛活动。省级创新大赛应遵循全国创新大赛的章程和规则。
第四条 创新大赛的基本方式:中小学生和科技辅导员根据每年竞赛规则,申报相关项目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优秀项目的展示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创新大赛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创新大赛终评活动每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轮流举办。
第六条 创新大赛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成果竞赛、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和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画比赛等,分别按不同规则组织评审和展示。终评活动期间开展一系列科学主题交流和体验活动。
第七条 创新大赛奖项分为:主办单位和组委会设立的大赛奖项;社会相关机构设立的专项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创新大赛的主办单位是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体育总局、知识产权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审定创新大赛章程,指导和推动全国各级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对创新大赛获奖者进行联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届创新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推荐的人选组成。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推动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新大赛的承办单位包括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机构、举办地省级科协等机构,职责是:制定当届创新大赛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并组建相关工作团队;推动各项筹备工作的具体落实,共同提供经费等支撑保障;全面负责创新大赛的组织协调、赛事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凡在竞赛申报时为国内在校的中小学生均可参赛。中小学校科学教师、科技辅导员,各级教育研究机构、校外科技教育机构和活动场所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均可申报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
第十二条 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和教育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对评审日程和评审标准等做出规定,并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审办法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创新大赛设立评审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主办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评审纪律,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大赛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获奖名单于终评活动结束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内,对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向组委会进行实名投诉。投诉者须提供相关证据,组委会对投诉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主办单位安排专人作为创新大赛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将重要事项报告本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并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组委会秘书处负责推动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启动阶段:征求主办单位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后,以中国科协办公厅名义印发竞赛启动通知,启动竞赛活动。
申报阶段:接收和审查各地推荐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评,遴选入围终评的项目。
终评阶段:协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创新大赛终评活动,协调各省级机构组织本省入围终评的学生和辅导员参加终评活动。
日常管理:根据需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组织修订当届竞赛规则;筹集竞赛活动经费;组织管理专项奖;开展与竞赛相关的培训、宣传推广和处理投诉;根据需要对各省创新大赛开展调研和评估;提出下一届创新大赛终评活动举办地的建议。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机构负责本省创新大赛的组织管理。省级创新大赛应结合本省实际组织项目评审及展示交流活动,评选结果应进行公示;省级创新大赛的活动方案、评审办法、评委会名单和总结应报全国创新大赛组委会秘书处;省级组织机构应按全国创新大赛组委会要求,协助核实调查有关本省参赛项目的投诉,并及时据实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各省有组织本省学生和辅导员参加全国创新大赛的权利,也有承办全国创新大赛的义务。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赛者向主办单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创新大赛的活动,其所有的参赛行为都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二十条 参赛者申报的项目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创新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项目进行作品汇编的出版、发行以及其他公益科普活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参赛者未在参赛前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而造成损害,因参加创新大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响到创新大赛的举办,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